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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贵州26岁英语教师陪领导喝酒惨遭性侵警方:戴套不算

日期:

2024-04-14

  案件的女主人公是一名年轻的女老师。该女老师于1985年出生在广州某经济条件落后的村庄,但是凭借她优异的天赋和勤奋刻苦的努力,不断学习进步后,在就业时如愿成为一名辛勤的园丁——光荣的人民老师。

  女老师初入职场,刚步入校园,虽然也就20出头,但她适应能力很强,成为了学校凤毛麟角的优秀老师,不仅有过硬专业的教学水平,还很有耐心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来提升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时也获得了家长们的一致好评。

  令人羡慕的是,这位女老师不仅品行优良、业务能力过硬,而且面容姣好颜值很高,是学校里的美女老师。

  市里省里若有对学校的检查工作,学校的领导们都认为这位出类拔萃的女老师很适合去担当接待介绍的工作,口才惊人、形象良好、工作态度积极的她总能为学校争光,提高学校的整体形象。

  实际上,女老师一点也不喜欢应酬喝酒的场合,年轻的女孩总是对这些场面有些忌惮。

  她是一名认真负责的老师,始终感觉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备课教学,在摸透每一个学生的脾气秉性时设计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学生的方式从而因材施教,好好提高学生们的成绩。

  每个学期的课时很紧,她生怕完成不了教学任务耽误了学生。但理想与现实总是冲突,女老师出身本就贫寒,刚步入职场需要评教师职称才能慢慢涨薪水,否则一个月目前的收入很难维持家庭开销。而评级又需要校方领导多方照拂肯定、也需要做出成绩让同校其他老师肯定在评级中获得投票,否则名额有限若是没有足够的优势难保不会被淘汰出局。

  所以在权衡之下,即使女老师不愿意去参加应酬接待的工作也不得不一次次硬着头皮上。因此,很长的一段时间,女老师都疲于应酬和本职教学工作,试图两头都能顾好。

  2011年女老师在主持完学校活动后,被校长通知与参加活动的相关领导吃饭,谁也想不到,这场饭局竟引来天灾人祸。

  饭局中的某领导王某,持续要求女老师陪酒,不是礼貌地喝一两杯就结束,而是一直不顾她的身体承担接受的能力,即使她有拒绝也不听从劝了十多杯高度酒。

  正常男性都未必能承受更何况酒量很差的女老师呢?很快,女老师就意识模糊头晕目眩。

  酒过三巡、饭局接近尾声时,王某开始有了邪念,毫无边界感,强迫女老师同车回家,无论女老师找什么借口都不让她推脱。

  因为还有同车的领导一起,所以女老师最后觉得应该不会有危险,就上车一起回家,谁承想,这才是羊入虎口的第一步,危险已经向她走来。

  此时的王某试图与女老师在办公室内发生性行为,女老师躲进洗手间里,在外等候的王某敲卫生间的门,喊着女老师的名字却无人回应,心中感觉她有所警觉是不是已经从洗手间出逃了。

  丧心病狂的他竟然架了长长的梯子,从洗手间的窗户里爬进去抓住女老师,往她嘴里灌水,使她更为不清醒彻底失去意识,更不能呼救,将其拖出了洗手间,最终王某如愿达到了他龌龊的目的。

  被后的女老师痛苦又愤怒,顾不得伤心,一向洁身自好的她生怕这种事被第三个人知道传出影响不好,只能立刻收拾了衣物逃离此处。

  此后女老师的工作生活都沉浸在阴霾中,做事精神恍惚,时常想起那晚悲惨的经历。

  作为才刚毕业不久的女孩,她还未结婚,生怕报警后名誉被毁,再也不好结婚了也对不起自己多年的努力,不敢同家里人诉说这份苦楚。但终究她决定维护合法权益,结束精神内耗,将王某绳之以法,不能给他再去害别的好女孩的机会。

  报警后公安调查取证认定王某在女老师醉酒昏迷时了她。女老师终于松了一口气,认为这些证据一定能将害她的凶手绳之以法。

  出人预料的事,公权力系统之间勾结、互相包庇,做出了令人瞠目结舌、匪夷所思的行为:警察以“使用避孕套不属于”为审理结果,而检察院以存疑不起诉为由不批准逮捕。

  而嫌疑人王某竟然颠倒黑白,在嫌疑人供述中说女老师是自愿而非他强迫发生关系,为的是在学校里能够升职晋级。

  被王某到处对外传播该事件,而不明真相的同事不禁怀疑平时整天参加学校活动的女老师是不是真的心存幻想,希望出卖身体获得荣誉呢?

  没想到报警后不仅没有将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反而使自己名誉扫地毫无尊严女老师没有办法接受这雪上加霜的结果,与王某坚决不和解,将案件发到网络上试图得到广大网友们的公正评价,希望有好心人能为自己发声,或许是一种能获得帮助的转机。

  女老师惨遭领导却被地方司法机关包庇的丑闻在网上传开后,相关各单位(包括公安、检察院、土管局)和领导的不作为不正确处理女老师时间的公权力滥用及无底线的包庇行为遭到网友们的抨击。

  在网民们的舆论效力下,女老师的案件最终重新进行审理,最终,犯王某获得了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安排女老师去陪酒的相关学校领导和“认定戴套不算”、“案件情节轻微不批捕”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一并得到了相关处理。

  本案焦点:如何认定王某在案件中对女老师的行为?有关人员(同车领导、学校校长)该负什么责任?包庇王某的公安经办民警、检察院经办检察官等又该负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认定为。从法律层面上,不断在饭局中对女老师灌酒、乃至后续的洗手间灌水让女老师失去意识,拖出洗手间等行为均是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

  而违背意志的认定根据被害人酒后的状态进行判断。首先被害人王某酒后虽然有些丧失意识,但是从路途中就拒绝王某相送、在洗手间内也尽力逃避把自己反锁主观意图就是拒绝与王某发生关系,对性行为进行过反抗。

  其次,在王某爬上洗手间时,女老师几乎已经丧失意识,在女性已经酒醉没有意识无力反抗的情形下,实施了性行为,就是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罪。罪的核心关键就是违背妇女的性自主权,王某在本案中毋庸置疑定为罪。

  首先是同桌领导,对于多人灌酒是不是真的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如果灌酒者明知王某对女老师有性侵意图帮助灌酒、积极劝酒,则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即罪的帮助犯。

  若主观上不明知则不能认为其参与犯罪。另一角度,即使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桌灌酒者对于醉酒者在民事上仍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即同桌劝酒领导有负责女老师安全到家得义务,没有履行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是同车与王某女老师一同回家的领导,同上述同桌领导分析一致,若该领导主观上明知王某性侵意图仍然为了使女老师放松戒备一同上办公室聊天,则也构成罪的共同犯罪。

  最后是学校校长,对于女老师超出本职教学工作范围内的陪酒行为是不合理的,没有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认真负责地对学校老师负责,只顾自己阿谀奉承领导利用女老师美色进行社交活动,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失职,应当给予行政责任。

  不言自明,包庇王某使其不受法律追溯,无视法律,丧失道德底线,欺压无权无势的女老师要其和解,竟然说出“戴套不是”等比法盲还要离谱的言论。

  警方不会不知道只要违背女老师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就是既遂,是否戴套不影响罪的认定。

  因此不属于过失职务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而是故意的徇私枉法罪。而认定“案件情节轻微不批捕”检察员相关经办人也涉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等相关罪名。

  至于调查过程中上述司法人员是否收受王某好处等,根据真实的情况认定为受贿罪。